在竹科上班的32歲張姓女子,與大6歲李姓主管發生不倫,李告訴小三,妻子「有條件接受她」,條件是每月給1萬元,並負責每天晚餐,每個周末安排請吃大餐,就同意共事一夫。小三沒履行條件,大老婆提告,新竹地院判她3個月徒刑;元配還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外型秀麗的張女,單身,與同部門李姓主管日久生情,發展出婚外情,兩人去年間多次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。
李妻發現2人曖昧,李向妻子坦承「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」。李男告訴張女,會說服妻子接納她為小妾,讓她住進家。
不久,李男告訴張女,妻子「有條件答應」,條件是張每月要給1萬元、負責每天晚餐,及每周末安排吃大餐,由張女埋單。張女事後只給付李妻3600元,其他條件未履行。
李妻對丈夫及張女提告,法院審理時,李寫下悔過書「今後我要堅守我的家,希望能原諒我犯的糊塗錯事」,李妻撤回對丈夫的通姦告訴,但難原諒張女。
新竹地院審理時,張女坦承與李發生性行為,法官依相姦罪判刑3個月,可易科9萬元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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